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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8 16:27:18作者: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提升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管理遵循依规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宽容失败、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厅党组会负责项目验收过程中项目终止、撤销等重大事项审议,以及其它应由厅党组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厅务会负责项目结题事项审议,以及其它应由厅务会审议的事项。

分管厅领导负责分管业务处室项目验收审定,项目结题、终止、撤销等事项的初审,以及其它应由分管厅领导审定的事项。

发展规划处负责项目验收过程中的信息综合,与各业务处室、省财政厅的总体沟通、协调等事项。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负责会同各业务处室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终止、撤销项目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回收经费等事项。

业务处室负责本处室相关领域的项目验收、结题、终止、撤销等有关事项。

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负责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诚信问题处理等事项。

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平台中心”)协助发展规划处进行“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管理,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要求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验收

第四条 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集中会议验收、函审验收两种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及特定领域项目,可先进行现场测试(测产、检测)后再组织验收。

第五条 重大专项项目验收资料审核由各业务处室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会同发展规划处(重大项目处)组织验收。

第六条 除重大专项项目以外的项目验收资料由业务处室审核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第七条 验收时,项目组需提供如下验收资料:

1.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2.视情况,提供技术指标测试(测产、检测)报告(具有检测资质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专家现场检测报告、承担单位出具真实性证明的课题组实验数据记录、公开发表论文的指标数据等);

3.对需要提交科技报告的特定类别项目,验收时需提交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4.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加盖财务章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5.其它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信息系统上填写验收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总结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测产、检测)报告、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其它相关成果证明材料等。其中,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第九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5人(包含1名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设组长1名。验收专家组对验收意见负责。

第十条 专家组就项目(课题)完成情况、勤勉尽责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给出验收、结题、终止、撤销结论,以及具体意见和建议。

项目验收。课题组完成了核心指标,项目经费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项目结题。课题组基本完成核心指标,项目经费使用规范,且已勤勉尽责。

项目终止。课题组已勤勉尽责,但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核心指标无法完成,项目经费部分或全部用完;承担单位存在废业、注销、破产、失联及其它需要终止等重大问题。

项目撤销。项目基本未开展或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承担单位存在废业、注销、破产、失联及其它需要撤销等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专家组意见为项目验收的,业务处室将项目验收名单汇总后报分管厅领导审定,业务处室录入信息系统,发放验收证书。

第十二条 专家组意见为项目结题的,业务处室将项目结题名单经分管厅领导审定,报厅务会审定,业务处室录入信息系统,发放验收证书。

第十三条 专家组意见为终止、撤销的,资源配置与管理处会同业务处室进行专项经费审计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业务处室分管厅领导审定,报厅党组会审议。

 厅党组会决定撤销的,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协调财政部门追缴全部经费。对不能追缴经费的,保留追缴权力。

厅党组会决定终止的,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根据厅党组会审定的回收经费额度,协调财政部门追缴剩余经费和不合规经费。相

关业务处室对经费追缴情况应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三章 惩戒处理

第十四条 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等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科研人员及承担单位,予以减责或免责。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处理,并纳入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在项目验收过程中不认真审核项目验收材料,提供虚假信息证明的,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验收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提供虚假验收意见的,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业务处室报分管厅领导确定,重大事项须报厅务会或厅党组会审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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